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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2017-05-19 11: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弘扬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强化研究人员的学术诚信意识,有效区分正常的学术探索、学术争端和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意见》(冀教科〔2010〕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工程大学师生员工和其他以河北工程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恪守学术界公认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在各类国际学术活动中,应遵守相应的国际规范和惯例。以严谨踏实的学风和笃信诚实的原则从事科学研究,并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㈠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㈡进行学术研究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引用他人成果时应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㈢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署确认书。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对研究成果负主要责任。㈣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㈤在科学研究及相关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有关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㈠抄袭、剽窃与侵吞: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或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㈡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事实、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及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㈢伪造学术经历: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㈣一稿多投: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㈤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㈥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㈦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㈧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下设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事务,办事机构设在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为校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

第四章  调查处理与申诉

第七条调查㈠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举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召集专门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㈡调查程序启动后, 由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展开调查。㈢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参与调查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的,有权申请相关人员回避。㈣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查组有权要求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㈤调查组人员应认真听取被举报人和举报人的陈述,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应在启动调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㈥学术道德委员会收到书面调查报告后,及时送达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学术道德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㈦学术道德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做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八条处理与申诉㈠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㈡学校根据专家组调查意见和校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按照有关政策规范做出处理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方式包括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经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有关学位、学籍规定处理。㈢处分决定书应及时送达当事人。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异议。㈣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情况和调查资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如果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学校视其情节严重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北工程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校政〔2011〕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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