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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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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社会科技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7-05-19 10:5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社会科技服务管理,增强学校服务行业和地方发展的能力,提高学校社会科技服务水平,调动广大教师投身社会科技服务的积极性,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科技服务活动,是指针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开展的技术培训、技术推广、技术咨询和技术合作等具有社会效益的科技服务活动。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㈠技术培训是指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委托,以讲学、授课或外派专家的形式提供的技术培训服务。

㈡技术推广是指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品种等科研成果的推广普及。

㈢技术咨询是指为企事业单位等提供技术指导,撰写可行性论证、专题调查和咨询报告等;或为政府机构提供决策参考。

㈣技术合作是指为企事业单位等提供技术支持,共建研究院所、示范基地等联合研究机构或为其生产开发提供技术指导等服务。

㈤经学校认定的其他社会科技服务项目。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学院和教职工有组织、规范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技服务活动。开展社会科技服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学校规章制度,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

第二章社会科技服务管理

第四条学校加强对教职工开展社会科技服务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对科技服务的成效进行评价,对有培养潜力的项目给予支持。

第五条学校设立社会科技服务专项基金,对社会科技服务团队进行资助,资金来源为学校专项拨款。

第六条科研处负责学校社会科技服务项目的申请受理与立项管理。项目申报采取集中申报和临时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以学院为单位每年集中申报,由科研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学校根据社会服务的特殊需要,可临时组织安排相关社会科技服务项目。

㈠学校社会科技服务项目申报条件:

1. 项目性质属于上述第二条所列社会科技服务范畴。

2. 社会科技服务项目必须是学院、省级科研平台和校级创新团队组织的科技服务团队,项目负责人明确,服务团队人员不得少于3人,不受理个人申报。

3. 项目团队应有较好的合作意识和明显的技术优势,与服务对象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㈡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团队,在接到申报通知后,填写《河北工程大学社会科技服务申请书》,学院按学校分配的推荐指标进行推荐;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后,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立项。

第七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团队如与合作方发生争议且不能自行解决,须及时上报科研处,以便做出妥善处理。

第八条项目结束后,进行结题验收,项目团队将项目总结报告、成果、相关证明、媒体报道及社会反响材料等交至科研处,科研处组织专家依据考核指标对项目进行评价和验收。

第三章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学校立项支持的社会科技服务项目在实施完成后,取得以下成果之一可以结题:

㈠被国家、省、市等政府部门或央企聘为技术专家,并在市级以上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产生较好社会影响。

㈡与合作单位共建1个市级以上科研平台。

㈢参与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展规划或政策制定,并与县级以上政府签订1项科技合作协议。

㈣开展的社会科技服务得到市级以上主要领导批示。

㈤开展的社会科技服务有良好的社会反响,在市级以上主要媒体进行正面宣传报道。

㈥与企事业单位合作,为其提供技术指导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签订100万元以上横向科研项目,或为学校提供5万元以上赞助。

第十条服务团队或教师个人开展的社会科技服务,根据取得的业绩成果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㈠被国家、省或市有关部门采纳并形成文件的,分别按5万元、3万、1万元奖励。

㈡得到国家、省、市主要领导正面批示表扬的,分别按1万元、0.5万元、0.2万元奖励。

㈢在国家、省、市有关媒体宣传报道的,分别按0.2万元、0.1万、0.0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开展社会科技服务活动均须在学校科研处备案。学校每年对开展社会科技服务的工作进行考核,业绩作为年度科研考核指标;对成绩特别突出的团队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社会科技服务项目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对于项目实施中违反学校规定的,学校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社会服务活动,不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管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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