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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试行)校政字〔2016〕9号
2017-05-19 10:5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落实《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围绕加快工程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现代化大学建设目标,以激发学校教职员工创新创业活力为中心,以用好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为着力点,面向国家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强化科技成果与产业对接,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快速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条以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为导向,按照权责统一、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反哺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的考评激励机制。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应坚持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原则,简化工作程序,明确操作流程及格式文本,提高服务效率。

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与登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名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泛指创新知识与技术,包括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动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五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公室、技术转移中心三级决策、协调与服务工作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议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收益分配、股权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岗位设定、离岗创业等重大事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公室(下文简称“科转办”)负责协调人事、财务、资产管理、院(部)等各相关部门,管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事宜。技术转移中心负责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一站式专业服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研处负责科技成果的培育与推荐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知识产权类无形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作价入股的股份等入账、预算、分配等事宜;人事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岗位的设立、考评、绩效奖励、职称晋升等工作;技术转移中心负责为科研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提供咨询、谈判、评估、代理、经纪等专业化服务,并承担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信息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查询、统计、使用、对外宣传与对接转化服务工作提供便利。学校科技人员应按要求对具有转化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整理、登记与归档,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章科技成果的使用、转化与处置

第七条学校鼓励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产权成果资本化,支持科技人员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行确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科技成果所有权转让;

2.科技成果使用权许可;

3.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4.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推广与工程应用示范;

5.其他方式。

第九条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由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到技术转移中心登记。科转办负责对成果转化管理过程中的下述重要事宜进行协调,并报请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审定。

1.对重大科技成果的定价进行公示并处理异议;

2.金额较大的科技成果的评估、转让、收益分配事宜;

3.需向境外转让或独占许可的成果;

4.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办企业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科技成果主要采取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竞价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要在学校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作价入股企业的定价,在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由双方协议定价。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转化处置合同由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成果转化人经学校科转办同意后,与受让方签订,学校相关部门协助完成处置程序。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成果转化人应勤勉尽责,保障合同履行。

根据成果转让价格或作价入股金额,学校对成果转化处置合同实行分级审核报批,具体分级审批权限如下:

1.成果转让价格或作价入股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由科转办审批;

2.成果转让价格或作价入股金额100万-300万元之间的,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审批;

3.成果转让价格或作价入股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登记、报告、公示、信息公开制度。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包括成果来源、资金、简介、拟交易价格、成果拥有者及单位、受让单位或个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处置流程办理成果转化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权益分配档案。科技成果转化处置合同要在技术转移中心登记备案,同时研发团队及成果完成人利用科技成果参股、入股的企业及股份情况要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十四条转化历年积累的科技成果,原研发团队已解散或原成果完成人已离开单位,由学校技术转移中心组建成果转化团队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原研发团队成员可优先参与转化团队)。

第四章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与分配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纳入学校(或科技开发中心)财务统一核算管理,转化收益按相关规定进行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对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以及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报酬,以及开展科学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现金收益,其中90%用于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和报酬,其余10%收益部分由学校、学院(部)按照6:4的比例进行分配。收益分配前应先扣除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和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

2.实施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获得的股权收益,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可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90%的比例。研发团队股权可由研发团队负责人代持(各成员持股情况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或由研发人员直接持有;其余10%部分由学校科技开发中心代持,科技开发中心持股或股权红利变现分配学校利润后,纯收益部分由学校、学院(部)按照6:4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学校分配部分全部纳入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学校研发团队或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可申请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全部作为科研经费使用,学校与学院不再参与收益分配;申请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部分作为科研经费使用,学校与学院参与收益分配按照相应比例减少;上述经费使用办法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的收益分配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但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计提依据。

第五章科技成果转化保障与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学校鼓励并支持科技人员在岗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允许并支持科技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离岗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本办法所称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指利用科技成果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以及利用专业技术或科技成果服务企业创新。

第二十条学校科技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在岗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应经学校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科技人员离开学校岗位进行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应当个人申请、学校批准、签订协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1.书面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离岗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处理方式等内容。

2.离岗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由学校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单位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正常晋升档案工资,正常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创业创新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离岗创业人员原岗位可用于聘用其他人员;不核减离岗创业人员工资等财政经费,可由原校属单位用于聘用人员或奖励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离岗人员应定期向学校报告创新创业和履行约定情况。

3.离岗3年内返回学校的,原校属单位有空余岗位的给予优先聘用,无空余岗位的可设置特设岗位聘用,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从批准回原单位的次月起按规定落实工资待遇。

4.在离岗3年内自愿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的,或者离岗创业满3年后继续创业的,应辞职或辞退,学校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人事档案交由政府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将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校属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考核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有效专利等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励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鼓励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申报绩效岗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给予优先推荐,不受岗位和职数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学校支持研发团队或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学院及研发团队充分利用“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盟、校企联合研发中心、产学研对接洽谈会”等载体,加快成果转移转化。学校研发团队或科技人员在与我校签署合作协议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完成并有学校署名的科技成果计入学院(部)及个人的考核体系。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支持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专业化队伍的建设,支持研发团队或科技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奖励等相关事项,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科政[2015]20号)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实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关人员、部门应及时向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报告;对于特别重大的问题,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实施科技成果无形资产投资勤勉尽责调查和免责政策。但对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成果转化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追缴相关收益。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私自交易者;

2.虚构技术成熟程度和技术水平,致使投资失败,造成损失者;

3.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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